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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契税法、城建税法,“新税法”有哪些亮点,一文来了解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税收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两部“新税法”有何亮点?申税小微打包为您梳理↓

01

《城建税法》

1.明确纳税地点:《城建税法》第一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明确计税依据及具体确定办法:《城建税法》第二条指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概念:《城建税法》第四条指出,“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建税法》第七条指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5.明确扣缴义务人:《城建税法》第八条指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6.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义务:《城建税法》第三条指出,“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02

《契税法》


《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了必要调整。下面申税小微就带您看一看《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之间主要的变与不变吧。


不变


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了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变化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主要有3点变化。1.拓展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契税法》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减免政策予以明确,还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简化纳税申报环节。申报缴纳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修改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3.保护纳税人权益,增加退税规定。《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本文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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